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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主动提出接触劳动合同需赔款吗?
2019-03-27 阅读 1345
我们都知道,在用人单位跟员工签单了劳动合同之后,用人单位无任何理由随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,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那如果员工自身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呢,也需要赔偿吗?都要承担哪些责任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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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就有温州招聘网资深法律顾问为大家解答法律相关问题首先,我们来看一则案例。

案例再现

刘某系某企业职工,曾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。在合同执行第四年的那年,企业出资9000元,送其外出业务培训,双方并就此签订了培训协议,视为劳动合同附件。其中规定:

结业后,要求刘某在企业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三年,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之延长,若结业三年内,刘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结业后,刘某工作不到一年,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。企业未同意。事后,他多次与企业交涉,这才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,但要求刘某须赔偿企业为其支付的9000元培训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。

刘某认为,企业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,而且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,企业还应付给他经济补偿金。双方僵持不下,该企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
仲裁委员会受理后,经多次调解,企业与刘某最终达成协议,刘某赔偿企业6000元培训费,双方解除劳动合同。

案例解析

第一,    对刘某提出的,要企业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应支持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24条规定:“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,劳动合同可以解除。”第28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、第26条、第27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。”

对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,原劳动部发布的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第5条作了具体规定,即“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,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,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。”也就是说,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,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要求的,劳动者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。而本案中,系刘某主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,即使是双方协商解除,也不能根据上述规定,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第二,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102条规定:“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,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,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”原劳动部发布的《违反(劳动法》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》第4条规定: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,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:(一)用人单位招录时用其所支付的费用;(二)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,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;(三)对生产、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;(四)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。

本案例中,刘某与单位签订了服务年限协议后,在服务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,显然违反了服务协议即劳动合同的约定,使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未能完全发挥应有作用,企业要求刘某退赔培训费用是理所当然的。

第三,刘某退赔的培训费数额如何确定。

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《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期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》的规定精神。用人单位出资(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)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,职工提出

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,如在试用期内,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。如试用期满,在合同期内,则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,具体支付方法是:约定服务期的,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,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。根据这一规定精神,刘某的申诉请求是有道理的。因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是三年,企业支付的培训费是9000元,将培训费按服务期限等分,劳动者每服务一年应递减3000元。刘某培训结业后,在单位工作了一年,所以应当赔偿企业两年的培训费即6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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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解除劳动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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